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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调查行业暴露的问题堪忧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颁布后国内的“私家调查”频繁出现,目前不完全统计: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海南、广东、福建、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南、江西、湖北、陕西、山东、山西、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上海、深圳、广州、天津均有“私家侦探公司”的存在,这也反映了中国社会的急剧变迁。
调查活动暴露的问题令人担忧
在古代中国,商人运货,为保护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会寻上一家威震江湖的“镖局”风光上路。
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疯狂的原始积累的同时,犯罪问题也空前严重。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无助的西方人孕育出了*奇的“私人侦探社”。
今天的中国,当在我们全权信任的**机器无法面面俱到地顾及每个小众的个体利益和安全时,我们该去求助谁?难道要穿越时空找“镖局”,还是漂洋过海找“私家侦探”?抑或索性一败涂地找上黑社会?
“合法”而混乱的调查行业
2010年12月19日至12月20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万马论道·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在杭州市召开。这是继2002年重庆会议之后,调查业同仁对这个新兴行业命运和前途再度进行学术上的交流和讨论。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会议将有公、检、法系统代表参加,很多人也因此认为,调查行业将浮出水面,云开雾散。
某**侦探调查公司老总段润洪探长认为,“这次会议讨论的问题很原始,是在‘顺应’社会‘需要’。目前为止我开“调查公司”17年了,还以自己的名字注册了商标,之前在北京商标总局申请通过的品牌认证书,但是**可以申请“私人侦探”品牌但是不能以侦探的名义注册营业执照。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不管是从社会学角度还是市场经济角度来看,不难发现,中国调查业的过去,现在,将来都涉及一个敏感的核心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系康树华教授认为,中国调查业实际上是在整个社会“公力救济”绵薄的基础上而兴起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徐立根讲述了一个案例:浙江某民营企业会计携公司500万元公款潜逃,老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布置警力追捕嫌疑人。但半个月后,由于没有线索,案件就被搁浅。对公安机关来说,每天都在面对各式各样繁多的案件,这桩携款潜逃案必须在更大的案子面前让路。但对于这家小型民营企业来说,足以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在老板的一再哀求下,碍于警力的有限性,公安机关的态度只能是,“要么等着,要么你就自己去找吧”。
“另外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家里忽然间少了个人,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再大不过的事情了,但公安机关每年能派出多少警力去侦破这类案件?能让几个被害人回到自己的家庭过正常的生活?”康教授补充。
在以前的超稳定社会形态下,**职能部门是能够左右局势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巨大转型,**机构发现它们要应对的新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难处理。
“民众在这种情况下成为了弱势群体,从小到大教育让他们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相关职能部门身上,当这种全权信任的寄托由于种种原因破灭之后,势必将会产生一种不满情绪。这种情绪积蓄后爆发出来,或是发泄在犯罪分子身上,或是发泄在处理事件的**职能部门身上。这两者对社会稳定来说,是极为危险的。”
私人调查行业在诞生的一刹那间,就决定了它将站在弱势的个人这一边,它用商业的方式很好地弥补了政府和个人之间的“感情裂缝”。
“看待一个行业,不能单纯地看它做了什么,产生了什么。而是首先应当看社会对这个行业是不是具有需求,这个行业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以及对社会是否有益或是对社会有益的补充作用。”
但也有人认为,中国调查业的兴起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挑战,是**相关职能部门无能无力的一种标志。而且,这个行业的暴利现象必将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厉打击。因为众所周知,作为具有垄断性的**公、检、法系统虽然有特殊的权力,但在经济上必须与当事人保持相当远的一段距离。而私人调查,虽然在种种困难中想方设法地开展业务,但收入却颇为丰厚。据有关人士透露,一个*初级的专查“二奶”案件的调查员,一个月的薪水至少也有2万-3万。
对此,常建军律师认为,“私人调查作为私力救济的手段,它与公力救济在现代社会中不应该是完全对立的。公力保护是私力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私力保护是公力保护的补充和完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中国行为法学学会会长、宪法专家李步云教授也认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不存在矛盾。“‘私力’只能是对‘公力’的一种补充,它的功能是找证据,*终能不能用,能不能成为呈堂正供,还必须由‘公力’来决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检、法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公务员)或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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